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9********,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乡**村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荣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家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哈尼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家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荣某某经他人发展,担任“佰胜娱乐”赌博网站代理,在昆明市五华区、官渡区等地通过微信进行推广,对外招募赌客组织进行赌博活动,同时发展代理下线,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11028.12元;被告人荣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张某某自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人民币520元。2020年4月20日9时许,根据线索,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4月20日14时30分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5月11日12时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荣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荣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荣某某、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9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1831379****)、荣某某(1592491****)、张某某(1380879****)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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