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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8〕10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镇**村**组。2006年10月16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1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身份证号码4302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8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6月23日至案发,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猴某某”(在逃)一起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开设一家无名电游室,摆设了一台“双响炮”电游赌博机(八座)和一台“三色金龙”电游打渔赌博机(十座)招揽参赌人员前来赌博,并由被告人莫某某负责店内收银、为参赌人员上下分、记账等工作。2018年7月10日21时许,违法人员张某乙、熊某甲、熊某乙三人在该电游室内,利用电游赌博机参与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各非法获利8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收据、赌场账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乙、熊某甲、熊某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甲、莫某某其利用电游赌博机进行赌博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莫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劲松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莫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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