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本案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街道办**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期限。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董某某驾驶一辆深色奥迪小轿车从东莞市长安镇来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府前路交警三中队门口,趁被害人黄某甲的小货车存在手续问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进而对被害人敲诈勒索2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坐被害人货车去到被害人家中拿钱,后被告人张某某被瑶田村联防队员抓住。2020年5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

6.同步讯问录音录像、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永权

2020年8月21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张某某联系电话1382485****,董某某联系电话15818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缴获的华为牌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