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委**组**街**号。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8月被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组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吉林省易乐施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复合肥料及掺混肥料,公司地址位于德惠市朱城子镇。2019年底至2020年4月,为谋取不法利益,被告人张某某指使时任该公司技术员的被告人董某某采取减少氮磷钾等相关养分配比的手段,生产不合格化肥。后经群众举报、德惠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于2020年4月12日、4月14日依法扣押该公司尚未售出的化肥256.45吨,货值金额人民币556,805.00元。经有关部门依法抽样检测,吉林省易乐施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禹拓桑田”牌硝硫基复合肥料、“禹拓桑田”牌长效缓控释掺混肥料、“烟港中农”牌长效缓释型掺混肥料、“施沃特”牌缓控释掺混肥料、“农夫庄园”牌长效缓释型掺混肥料、“农夫庄园”牌农夫庄园56掺混肥料等为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德惠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化肥照片及清单;

2.吉林省易乐施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涉案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吉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指使被告人董某某组织生产不合格化肥并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但产品尚未售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系主犯且系累犯、被告人董某某系从犯,应分别依法从重、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勇超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