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董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公诉刑诉〔2018〕7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5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59********,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7日到元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当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2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63********,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乡**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6月12日到元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当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1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11958********,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住********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8日到元氏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于当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以来,智某某(已判决)、谷某某(已判决)注册成立元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合社),以投资**石子厂、**煤业、**印染厂、**生态农场为名,发展张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为代办员,以高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624418元,未返还数额1702300,挣取代办费201551.26元(测算数);被告人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576850元,案发时未返还数额862100元,挣取代办费189536.30元(测算数),其中未返还数额含其家人存款52000元,案发后董某某个人筹资返还部分储户63700元,仍有746400元未返还储户;被告人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56900元,案发时未返还数额555200元,挣取代办费80141.70元(测算数),案发后杨某某个人筹资返还部分储户147200元,仍有408000元未返还储户;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46450元,案发时未返还数额1001750元,其中未返还数额含王某某本人及家人存款共计488000元,案发后王某某个人筹资返还部分储户87000元,仍有426750元未返还储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农合社工商登记资料及宣传资料,户口本信息,还款证明,储户身份信息,股金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张某某抓获证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人身检查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杰才

2018年5月29日

附:

    1.四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