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19〕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住址为: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2019年2月2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9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在马某某(已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起诉)等人成立的空壳公司“南京艾利纳炭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499358.95元,税额84891.05元。经在兰考县国家税务局查证,该五份发票已于2016年4月25日认证抵扣税款。2017年8月31日,该笔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补缴增值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兰考县华强磨料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信息、法人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张某某户籍、南京艾利纳炭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税额明细,电子缴税凭证、南京艾利纳炭业有限公司开具五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兰考县华强磨料有限公司专票认证联明细、纳税评估报告;2、证人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薛某某等证言;3、同案人董某某、董某某、马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上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金额499358.95元,税额84891.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翠芳
周瑞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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