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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董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楼村**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2月27日本院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9日,在菏泽市定陶区**镇驾驶员科目一考点,被告人董某某向考生董某某提供微型摄像头、无线信号收发器等设备,并使用配套设备向考生董某某传送考题答案。考生董某某在考试作弊过程中被考场工作人员查获。

2、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在菏泽市定陶区**镇驾驶员科目二考点,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以向考生提供语音监护仪,无线微型耳机,在科目二考试中指挥考生科目二项目的方式,组织考生蔡某某、黄某某等六人在不同场次的驾驶员科目二考试中作弊。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线信号收发器、微型摄像头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3、辨认笔录;4、证人张某乙、蔡某某证言;5、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多次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张某甲被取保候审,分别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楼村**号、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村**村**号。

2、案卷3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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