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农,家在缅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市**街,现住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自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在逃)、袁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我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并于2020年1月23日对被告人袁某某分案处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2月14日至28日,2020年5月13日至28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23日至1月22日,2020年3月6日至4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在逃)与蒋某某共谋以介绍结婚对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随后,被告人蒋某某征得被告人袁某某同意后,罗某某遂联系张某某带袁某某前往凤庆县寻找婚骗对象。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将袁某某介绍给凤庆县**乡**村**组村民陈某某,通过袁某某与其假结婚,骗取陈某某现金人民币63000元。5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在逃离陈某某家的途中被追回。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7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配合到凤庆县公安局接受讯问。侦查期间,被告人蒋某某退回所得赃款2200元;张某某退回所得赃款7000元,罗某某退回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报案记录、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陈某甲等8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扣押等笔录: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居住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778743****。
2.被告人蒋某某现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居住地凤庆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986949****。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8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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