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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蒋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1997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住白银区**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7月3日被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事先在白银区多处老旧小区内藏毒,之后自己联系或者通过蒋某某联系购毒者,让其将款打入银行卡内后,再告知藏毒地点的方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被告人蒋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向他人采取上述方式贩卖毒品,仍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220100********)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使其用于收取毒资之用。

1.2018年初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与黄某某联系向其贩卖海洛因,均采用事先在白银区老旧小区藏毒,之后黄某某将钱打入卡号为62220220100********的工商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某再告知毒品地点的方式,多次贩卖海洛因,期间,黄某某共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了金额为17400元的海洛因。

2.2018年3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帮助任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500元海洛因,将钱打入62220220100********的工商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张某某告知毒品藏在白银区**十字**楼**单元**暖气道缝隙,二人前往取出毒品一小包,后毒品被任某某吸食。

3.2018年5月15日,赵某某通过电话向魏某某(已判决)购买900元毒品海洛因,魏某某告知赵某某将钱打入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户名为申某某的农业银行卡里,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告知藏毒地点,后赵某某取出毒品吸食,2018年5月17日魏某某将900元毒资交给被告人张某某。

4.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帮助赵某甲、董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500元,将钱存入62220220100********的工商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张某某告知毒品藏在白银区**花园**栋**单元**暖气道缝隙,后三人取出毒品吸食。

5.2018年8月28日、9月5日,被告人蒋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蒋某某向62220220100********的工商银行卡存款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告知毒品藏匿在白银区**街**号楼**单元和**单元之间暖气管道,被告人蒋某某取出毒品后上交公安机关,经称量毒品净重0.2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6.2019年2月8日至2月16日间,被告人蒋某某帮助魏某甲先后五次向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均为先将款存入62220220100********的工商银行卡内,后被告人张某某告知毒品藏匿地点,再由二人前往藏毒地点取出毒品,共计购买2500元的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甲、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多次帮助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银行卡账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四款、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被告人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金池

检察官助理:彭丽君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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