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蔡某某,绰号小二分,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贵州省金沙县**街道**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姜某芳的朋友在金沙县城梦之声KTV内和他人发生矛盾,姜某芳邀约被告人张某某和熊某某、付某某(小某二)前去帮忙,四人到了梦之声KTV内与对方的闫某乙等人争吵后,张某某、熊某某、付某某三人离开KTV,到住朗月广场楼上的赵某家找到被告人蔡某某。随后,蔡某某接到姜某芳的电话说在梦之声KTV门口被人打了,蔡某某便邀约张某某、熊某某、付某某来到梦之声KTV楼下大门处找到正在与姜某芳发生纠纷的闫某甲、闫某乙等人,蔡某某就上前和闫某甲、闫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并打斗,在打斗的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闫某乙的手部砍伤,蔡某某追打闫某甲并持手机将闫某甲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闫某甲、闫某乙的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姜某芳等人与被害人闫某甲、闫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闫某甲、闫某乙医药费等18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程序性文书、户籍证明 、病历、协议等;2.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甲、闫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在公共场所为争强好胜,持械无故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取得谅解,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某某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现押于金沙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