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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蔡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号**期**座**梯**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至4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毛某某3人合股,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橘园洲工业区特力林科技大厦背后的废旧修车厂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拨点”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9日凌晨0时许,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依法查处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等人及参赌人员18名,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8750元。现场从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处查扣其非法获利款共计人民币2200元。

被告人毛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行政执法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搜查笔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毛某某合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向波

2020年5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和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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