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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蔡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8﹞37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社区**巷**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镇**园**小区**幢**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一名叫“小进”(身份不详)的男子在云南省开远市以1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用乐虎饮料瓶装的美沙酮,该男子通过客车托运方式将美沙酮托运到云南省弥勒汽车站,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收货;4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窜到云南省开远市广结巷附近,向一个外号叫“某某某”(身份不详)的男子购买500元海洛因,2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把上述毒品装入其与被告人蔡某某共同使用的蓝色手提袋里。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蔡某某携带上述毒品,在云南省弥勒市锁龙寺客运站附近乘坐昆明至东莞的一部车牌号为粤S****6的大客车,并把存放毒品的手提袋放在客车边厢,欲带往广东省东莞市供自己吸食。当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在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罗村口公安检查站被民警查获。4月26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东东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办公室里提取到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行李中的美沙酮、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经过称:毒品美沙酮净重324.51克;毒品海洛因毛重净重1.40克;甲基苯丙胺净重1.1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分别检测出美沙酮、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李某某、邱某某、童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运输毒品美沙酮、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春银

2018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壹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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