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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薛某某、袁某某等滥用职权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8〕73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性,197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0********,汉族,大学本科,康保县**党委书记,住康保县**家园**号楼**单元**(户籍地址:康保县****路后街**组康街**号楼**单元**),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9 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918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10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薛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65********,汉族,专科毕业,康保县**局原党成员、副书记,住康保县**楼中单元**室(户籍地址康保县**********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 年9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8日被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日被宣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袁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73********,汉族,专科毕业,康保县**镇原人大副主席、财政所所长,住****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址康保县******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 年9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30日宣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经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日被宣化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宣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本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1 、滥用职权罪

2014 年10 月至2017 年1 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康保县**镇党委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多次指使该镇财政所工作人员袁某某,先后非法套取和截留国家专项资金,并私设账外账,用于支出日常工作财政不予保障的费用,或处理非正规开支等,其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16.7669万元。 

2 、受贿罪

2012 年5 月至2017 年I 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担任康保县**乡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协调贷款等方面提供帮助,而分别收受冯某某、赵某某等相关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

3 、贪污罪

2012 年5 月至2017 年I 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先后担任康保县**乡党委书记、**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之便,通过虚开购物发票和在单位报销其应由个人支出费用,侵吞公款共计8.748万 元。

(二)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实

1、滥用职权罪

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在康保县**镇任党委书记期间,违规在**镇财政所设立小金库,指使财政所会计通过伪造虚假材料,虚开发票等手段,截留、套取国家一事一议项目配套资金、各类绿化、林业工程款及抚育经营费用、各类林业管护工工资、村级卫生室建设项目资金、以工代贩工程款、基层建设年道路硬化项目款以及各类扶贫款等,用以解决镇政府日常工作财政不予保障的费用,或用于处理非正规开支,其涉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323.919034万元。 

2 、受贿罪

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在担任康保县**乡、**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熊某某、任某某等7人6次好处费共计18万元整,用于个人消费。 

(三)被告人袁某某的犯罪事实

I、 滥用职权罪

2012 年至2016 年问,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担任康保县**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在时任**镇党委书记薛某某和张某某指使下,违规在**镇财政所设立小金库,采取伪造虚假施工合同、验收报告、人工支出,虚开发票等手段,截留、套取各项国家专项资金用以解决镇政府日常工作财政不予保障的费用或用于处理非正规开支。其违规截留、套取的各项国家专项资金共计440.685934万元。

   2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担任**镇财政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的**镇财政所小金库里的公款私自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借给他人,共计41.0364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张某某涉案款18.748万元;2.书证:涉案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的财务账目;3.证人证言:康保县**镇会计高某某及**镇多名村干部及行贿人的证言;4. 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由张家口市鑫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光盘6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袁某某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和截留国家专项扶贫涉农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还利用职之便,通过虚开购物发票和在单位报销其应由个人支出费用,侵吞公款共计8.748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贪污罪。被告人薛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8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将单位小金库内的公款用于其个人日常消费及借给他人,涉嫌挪用的公款总计41.0364万元,至案发仍未归还单位,致使国家财产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有峰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33册和涉案款18.748万元、光盘6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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