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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薛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玛丽小区1号楼一楼地下室内以设置捕鱼机的方式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赌博,并负责经营和管理。被告人薛某某明知张某甲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经法鉴,被告人张某甲经营管理的赌博场所内的52台捕鱼机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属于赌博机。被告人张某甲在该经营期间内共非法获利28949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家属上交违法所得8000元;被告人张某甲上交违法所得4949元。

经侦查,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到阿城区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至阿城区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

    2.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赌博场所照片等;

3. 证人张某乙、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和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设置捕鱼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薛某某系共犯,二人皆系主犯。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叙

20203月30

附:1.被告人张某甲和薛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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