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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五里**镇**村**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湖南省双牌县五里**镇**村委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双牌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袁某甲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袁某甲家吃饭后,与袁某甲及其妻子吴某某到附近袁某丙家麻将馆玩耍,吴某某见被害人陈某某也在麻将馆内,于是约陈某某打麻将,陈某某随意答道,“我们二个人打,打炮”,袁某甲听见后认为陈某某调戏其妻子,要上前殴打陈某某,被在场村民袁某丁、袁某丙等人拦住。袁某甲遂示意在旁边的张某某打陈某某,张某某捡起路边的砖头击打陈某某的头部,将其打伤,后袁某甲和张某某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经司法鉴定:1.陈某某因钝性外力致双侧颞叶脑挫裂伤,目前病情已构成轻伤一级;2.因钝性外力致左侧颞部急性巨大硬膜外血肿,左侧颞叶硬膜下血肿,目前病情已构成轻伤一级;3.因钝性外力致右侧颞部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病情已构成轻伤二级;4.因钝性外力致左侧颞骨线型骨折,目前病情已构成轻伤二级;5.因钝性外力致左侧颞部头皮血肿及左侧颞部头皮裂伤,目前病情已构成轻微伤。另伤残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伤势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甲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领条等书证;3.证人袁某乙、吴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袁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多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二被告人均部分赔偿,均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袁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俊

                          检察官助理:凡哲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袁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张某某:1870586****    袁某甲:1989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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