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濉溪县**停车场负责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街**号。被告人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濉溪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7日退回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同年12月27日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裕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裕某某因承运淮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电渣一事和李某甲产生纠纷。2015年3月17日8时许,在李某甲的安排下,李某乙、罗某某带领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丙驾驶车辆到淮北力源热电有限公司拉电渣,赵某某、李某丙分别驾驶皖******号、皖******号自卸货车来到该公司,后将车辆停放在该公司院内干煤棚西侧。为阻止上述两辆货车拉电渣,被告人裕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驾驶车辆对皖******号、皖******号两辆货车进行围堵,裕某某等人先指挥张某甲驾驶皖******号解放牌货车倒车撞击皖******号货车车头,随后裕某某、张某甲等人又指挥他人驾驶黄色货车和铲车顶撞皖******号货车车尾,致使皖******号、皖******号两辆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货车不同程度损坏。2019年12月19日,经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损失金额为2503元,皖******号重型自卸货车损失金额为1380元,共计38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前科情况核查证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乙、罗某某、马某某、吴某某、宋某某、崔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张某丙、王某乙、张某丁、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赵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裕某某、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正房地产土地工程造价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裕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裕某某、张某甲因经济利益而与他人产生纠纷,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计388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鹏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裕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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