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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覃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19〕75号

被告单位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432****,单位地址绥江县中城镇新河街1号1-31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52********,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街**号**单元**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绥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4********,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料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村委**组**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8********,汉族,中专文化,原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街**号**单元**楼**室,于2019年5月14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段**号**单元**楼**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63********,汉族,中专文化,昭通市**建筑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2********,汉族,中专文化,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组**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大专文化,原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昭通办事处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街**号**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陈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10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7月期间,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简称:建安公司)实际控制人熊某某(另案),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安排熊某某(另案)、覃某某、兰某某、张某某联系借用了云南华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华厚公司)、绥江县建设工程总公司(简称:建总公司)、昭通市民兵建筑工程公司(简称:民兵公司)、云南永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永佳公司)、云南祥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祥景公司)、云南宣威市荣祥建筑有限公司(简称:荣祥公司)、云南天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天辅公司)、云南振永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振永公司)、昭通市北城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北城公司)、云南名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名贵公司)、昭通市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诚成公司)等公司资质,由建安公司统一交纳投标保证金,统一支付项目经理出场费、借用资质费等其他投标中产生的费用,统一制作投标报价、中标后支付中标公司1%-2%的管理费等方式串通投标了绥江县教育局一系列工程,具体如下:

1、2015年底,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员工熊某某(另案)和覃某某联系民兵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借用民兵公司、北城公司资质,刘某某又联系永佳公司股东赵某某借用永佳公司资质;建安公司员工兰某某联系华厚公司昭通办事处负责人周某某借用华厚公司资质,由周某某联系了祥景公司负责人李某甲,借用祥景公司资质,由建安公司陈某某和兰某某制作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绥江县会仪镇大河小学教学综合楼项目工程,开标后民兵公司以2657978.94元中标,中标后工程由建安公司负责修建。

2、2015年底,建安公司张某某、熊某某(另案)、覃某某联系民兵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借用民兵公司资质、北诚公司资质、刘某某又联系永佳公司股东赵某某借用永佳公司资质,由陈某某和兰某某制作投标报价,串通投标绥江县新滩镇桂花小学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工程,开标后,北诚公司以1626845.12元中标,由建安公司负责修建。

3、2015年底,建安公司熊某某联系振永公司昭通负责人刘某某借用振永公司资质,张某某联系名贵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某后由张某某借用名贵公司资质,张某某借用建总公司资质,熊某某(另案)使用建安公司资质,由陈某某制作投标报价,振永公司委托熊某某,名贵公司委托张某某,建总公司委托覃某某参与绥江县板栗镇三合小学串通投标;赵某某将永佳公司资质借给陈某某,并联系刘某某借用民兵公司资质、北城公司资质,联系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借用澍源公司资质、联系诚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某某借用诚成公司的资质给陈某某参与绥江县板栗镇三合小学串标,开标后,民兵公司因无不良记录承诺书、北城公司因授权代理人出现2人、诚成公司因签字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建安公司以627110.76元中标,由建安公司负责修建。

4、2016年7月,熊某某联系荣祥公司、天辅公司昭通片区负责人王某某借用荣祥公司、天辅公司资质,由王某某安排人统一制作投标报价,荣祥公司委托陈某某参与绥江县中坝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及改建工程(简称:中坝小学)、绥江县南岸镇团结小学食堂建设工程(简称:团结小学)、绥江县桃子小学学生食堂改建及附属工程(简称:桃子小学)、绥江县板栗镇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建设工程(简称: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投标;天辅公司委托张某某参与中坝小学,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覃某某联系民兵公司办公室主任刘某某,借用民兵公司、北城公司资质,民兵公司委托张某甲参与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北城公司委托熊某某参与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建安公司委托覃某某参与中坝小学,团结小学、桃子小学、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投标;开标后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项目民兵公司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北城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建安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作废标处理;团结小学工程项目建总公司、民兵公司、北城公司因未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作废标处理;桃子小学工程项目民兵公司因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北城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建安公司因未提供2015年财务审计报表作废标处理;中坝小学工程项目民兵公司、北城公司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荣祥公司以211768.26元中标中坝小学;荣祥公司以427592.64元中标团结小学;天辅公司公380293.3元中标桃子小学;天辅公司以380293.3中标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后弃标。宏远公司以377699.07元中标板栗中学室外公共厕所工程修建。中坝小学,团结小学、桃子小学均由建安公司修建。

5、2015年底,绥江县板栗镇幼儿园教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前,杨某某联系昭通市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宋某乙帮忙借几家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板栗幼儿园项目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杨某联系宋某乙,宋某乙联系诚成公司经理王某某借用诚成公司资质,宋某乙联系借用昭通龙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资质、永佳公司资质、昭通市金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镇雄县云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和众鑫公司资质,由宋某乙安排人统一制作投标报价经杨某某同意后装入标书投标,在资格审查时永佳公司、云业公司没有通过。开标后,诚成公司以1969001元中标,中标后杨波以20万元转让给建安公司修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建安公司职工花名册、扣押清单、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现金进帐单、银行流水明细帐、建设项目款项支付帐、工程项目会计帐、手机邮件截图资料、刑事判决书、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招标报名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投标函、交保证金收据、中标通知书、公证书等书证;

2、到案经过、证人王某某、郝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宋某甲、陈某乙、冯某甲、冯某乙、文某某、蔡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孙某甲、李某甲、陈某丙、侯某甲、袁某某、贺某某、张某乙、曾某某、姜某某、刘某某、颜某某、钟某某、孙某乙、吉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郭某某、侯某乙、谢某某、马某某、张某丙、李某丁、宋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陈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辩认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

5、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陈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杨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省绥江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及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陈某某、兰某某、张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19年12月11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兴汶社区新河街2号1单元6楼1室;被告人覃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村委**组**号**号;被告人兰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街**号**单元**楼**室;

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段**号**单元**楼**室;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路**号**号;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街道**组**号**号;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号**号;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街道**街**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2册随案移送。

3.涉案款174800元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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