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开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街**号,住廊坊市开发区**小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宏泰美树**房产销售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镇**村**号,住廊坊市**小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7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在购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房屋期间,为办理购房贷款,被告人许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了以许某某为持证人的离婚证一张,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小广告联系办假证人员伪造了该离婚证,并使用该伪造的离婚证协助许某某办理了购房贷款手续。2019年2月22日、23日,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如实了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房贷款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临城县民政局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2.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开发区**小区**;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廊坊市**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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