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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许某某等六人开设赌场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诉刑诉〔2019〕576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小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镇**街**队巷**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东胜区**街**号街坊**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村**社**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二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路**街坊**号,住东胜区**公寓**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绰号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住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轩某某(绰号小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许某某、刘某某、乔某某、轩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26日至6月9日;自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8月23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6月9日至7月9日;自2019年8月23日至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先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李家壕附近鱼塘的彩钢房内,累计组织23余人以 “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3000余元。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以每日200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轩某某在赌博场所望风5日。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刘某某在李家壕附近鱼塘的彩钢房内、许某某在倪家梁的一处平房内,累计组织22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许某某以每日100元的报酬雇佣乔某某在赌博场所放款。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高某甲、许某某、刘某某、乔某某、轩某某在李家壕鱼塘附近的彩钢房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赌资2642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东胜区奥林花园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许某某、刘某某、轩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高某甲与轩某某、许某某与刘某某、乔某某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许某某、刘某某、乔某某、轩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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