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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谢某某招摇撞骗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公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绰号“某某某”,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住信阳市光山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市**县,住信阳市**镇**村**。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9年8月5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6月2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8月26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悟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从河南省光山县驾车至大悟县,在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拦住被害人刘某甲,冒充自己是派出所协警,采取给被害人刘某甲拍照的方式,以刘某甲嫖娼要求罚款为要挟,但遭到刘某甲的拒绝,二人索要钱财未果。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从河南省光山县驾车至大悟县,在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拦住被害人王某某,冒充自己是派出所协警,采取给被害人王某某拍照、对讲机讲话等方式,以王某某嫖娼要求罚款5000元为要挟,王某某因害怕家人知道,被迫交出随身带的200元现金。

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从河南省光山县驾车至大悟县,在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拦住被害人刘某乙,冒充自己是派出所协警,采取给被害人刘某乙拍照、对讲机讲话等方式,以刘某乙嫖娼要求罚款4000元为要挟,因刘某乙未带现金,且欧某某出面制止,二人索要钱财未果。

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驾车至湖北省黄梅县濯港镇十里**铺105国道旁,冒充人民警察,拦住正在驾驶赣E****5号银色面包车经过的被害人徐某甲,采取用手机给徐某甲及其驾驶的车辆拍照、对讲机讲话等方式,以徐某甲嫖娼要求要求罚款8000元为要挟,因徐某甲未带现金,迫使徐某甲使用微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四条芙****,后二人才允许其离开。

2019年4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二人驾车到达湖北省黄梅县濯港镇十里**铺105国道旁,冒充人民警察,拦住驾驶鄂J****3银色长城皮卡车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用手机给车辆拍照,谢某某坐在副驾驶位,二人采取对讲机讲话冒充正在执勤的人民警察,以陈某某嫖娼要救济罚款为由,陈某某求情并称自己未带现金,二人索要钱财未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及购买物品地点的刑事照片一组;2.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欧某某、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冒充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某某属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可以适应予以从宽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莉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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