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81********,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镇**村**村**号,住**镇**村**号。201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青原区**镇**村**村**号。201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85********,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吉水县**镇**村**号。2018年8月21日因本案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身份证号码:3624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吉水县**镇**道**号。2018年6月26日因本案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3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袁某某四人约定到县城**酒店一楼的“**茶庄”赌博,并自己抽头渔利平均分配。张某某、谢某某、袁某某先驾车来到茶庄,彭某某则与矮子、小曾(二人身份待查)一同前往,期间王某某联系彭某某也来到赌场。张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等人利用麻将进行“滚轮子”赌博,谢某某则在一旁放贷提供赌资。经查实,谢某某在赌场内借给袁某某赌资75000元,四人抽头渔利9700余元。其中,袁某某从抽头渔利中分得3000元用于继续赌博,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每人均分得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书证;
4、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彭某某、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勇
2019年6月11日
附:被告人张某某、谢某某、彭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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