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谢某某等诈骗、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7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从事私人放贷,住建德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建德市杨村桥镇**村**)。2011年8月12日因赌博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2012年12月5日因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建德市梅城镇**弄**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童某某(别名“**”),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建德市梅城镇**路**号**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胡某甲(绰号“**”),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建德市莲花镇**村**号。2013年1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村**号。2010年3月30日因盗窃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建德市大同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5日经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建德市更楼街道**村**号。2016年12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7年12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9月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路**幢**室。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等8人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应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初,叶某乙和被告人张某甲经合意决定合伙放贷,约定由叶某乙出资和提供办公场所,收取的本息归叶某乙所有;由被告人张某甲具体负责放贷事宜,采用零用贷、月息、日息的方式进行放贷,并口头约定到2017年年底根据放贷收益进行分红。2017年年底,叶某乙出资3万元由被告人张某甲负责分配给被告人谢某某、童某某、陈某甲、胡某甲。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张某甲逐步网罗了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童某某、胡某甲、张某乙、齐某某和叶某某进入放贷团伙,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甲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谢某某、童某某、陈某甲、胡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齐某某、叶某某、张某乙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以被告人张某甲为首,先后以建德市**大厦**号办公室、**天城**幢**楼办公室、**公寓**楼办公室为主要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有组织地实施以小额分期还本付息吸引被害人借款,除收取高额本息外,并以行规为由私自收取“上门费”、“风控费”、“车马费”等手续费,虚增贷款金额,采用暴力、威胁、“软暴力”逼债为主要特征,并辅之以诉讼手段的“套路贷”犯罪活动,积累经济资本,以支持犯罪集团的放贷活动。

该犯罪集团自形成之后即成员固定,被告人齐某某、叶某某、张某乙前期加入后,因收入分配、个人原因等于2017年8月左右离开,但该犯罪集团成员总体固定,分工明确。由被告人张某甲统筹放贷、催讨、诉讼等事宜,安排被告人张某乙主要负责在外介绍借款人借款;安排被告人谢某某负责面审、组织人员上门风控定位,办理借款流程,要求借款人手持借条、身份证在家门口拍照,以方便后期上门催讨和提起诉讼,并在同意放款后当场收取手续费和头息;其余被告人听安排上门风控、索债和看管借款人。借款人借款后,由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谢某某、童某某记账,根据时间、借款人名单随机安排各被告人电话或者上门催收。如有借款人无力支付虚高贷款,被告人张某甲即安排人员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暴力索债。

2017年8月,叶某乙通过隐瞒被害人已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全部借条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3人。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因合伙放贷约定到期,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开始集中以提起诉讼、隐瞒借款人已归还数额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前后通过自己或者安排被告人童某某、胡某甲到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约60件。

该犯罪集团通过实施诈骗、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在建德市民间借贷领域形成较大不良影响,因暴力索债引发多起治安纠纷,实施非法拘禁犯罪9人,提起“虚假诉讼”9人,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和司法公信力。

具体实施的诈骗、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17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向王某乙放款月息1.5万元,约定日息300元/天,10天1付,扣除手续费1500元、头息3000元,王某乙实际得款1.05万元左右。2月21日傍晚,被告人张某甲以协商还钱为由把王某乙叫到半岛办公室,并介绍王某乙到其他人处挪借还款,后几人在半岛办公室打牌赌博至22日凌晨。因王某乙赌博输钱,被告人张某甲即要求王某乙立即还款,并安排被告人童某某和陈某甲看管王某乙,三人在2月22日先后入住建德市黑马浴场、桐庐县富春江六合宾馆和建德市月亮岛宾馆。2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谢某某、齐某某带着王某乙上门催讨,由王某乙父亲王建辉在寿昌镇十字街头取现2.8万元还款给谢某某后放王某乙离开。

王某乙共支付3.2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1.75万元,实际获利1.45万元。

2、2017年3月22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向朱某甲放款20期的零用贷5000元,约定每周还款390元,扣除手续费1200元,头息390元,朱某甲实际得款3410元。3月23日傍晚7时许,因朱某甲未配合上门风控,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童某某、胡某甲、张某乙在百合园门口将朱某甲强行带上车带回水韵天城办公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胡某甲、童某某、张某乙、齐某某对朱某甲采用打耳光、踢打的方式进行殴打,被告人谢某某还要求朱某甲在办公室扎马步,逼迫其还钱。当晚,被告人张某甲带着朱某甲入住君度足浴,并安排被告人张某乙、胡某甲、陈某甲轮流看管朱某甲。次日早,朱某甲被带至半岛办公室,由被告人张某甲安排人看管。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等逼迫朱某甲办理网贷还款,后又通过朱某甲姐姐朱某乙还款2000元。24日晚,因被告人张某甲有私事处理无人看管朱某甲,就将朱某甲一并带至杭州,由被告人张某乙、谢某某同行负责看管。3月25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将朱某甲带回建德后继续看管,并安排胡某甲、陈某甲与朱某甲同住负责看管。3月26日白天朱某甲继续被看管在半岛办公室,27日凌晨和张某甲、张某乙等入住君度足浴店。27日白天朱某甲继续被看管在办公室。傍晚6时许,朱某甲父亲朱某丙等到半岛办公室和张某甲协商还款5000元,后将朱某甲带回。

朱某甲共支付8590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3590元,实际获利3200元。

3、2017年2月15日, 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向邵某乙放款15期的零用贷5000元, 约定每周还款474元,扣除头息474元,车马费300元,邵某乙实际得款约4226元,邵某乙支付3期本息共1422元后无力归还,在3月3日又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0期的零用贷1万元,约定每周还款780元,扣除手续费920元,头息780元,归还第一次借款余额4138元,邵某乙实际得款约4162元。后邵某乙支付5期本息共3900元后无力归还。

后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童某某多次电话催讨,2017年4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带着童某某、陈某甲、胡某甲、齐某某赶至邵某乙所在的大同镇长林村某小店,以还钱为由与邵某乙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齐某某朝邵某乙小腿上踢了一脚,众人强行将邵某乙带回新安江半岛办公室逼债。次日凌晨00:34分,邵某乙报警,民警出警后将众人带回新安江派出所协商处理。

2018年1月12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童某某以借条金额1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邵某乙,并在诉讼中隐瞒了邵某乙已支付本息4820元的事实。后被告人童某某和邵某乙在法院达成调解,由邵某乙在2018年3月2日前归还人民币1万元,邵某乙后续未还款,本案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该2次借款邵某乙共支付10680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1780元,通过诉讼手段诈骗未遂金额为5180元,实际获利约1220元。邵某乙仍实际占有借款本金约4320元。

4、2017年2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向甘某某放贷2.3万元,扣除手续费、头息、还旧账后,实际得款约为1.2万元,支付手续费3次约2546元。借款后甘某某陆续支付利息、零用贷本息共计8850元后无力归还,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即采取电话催讨的方式多次索债。2017年5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谢某某、叶某某、齐某某上门催收,并将甘某某从寿昌家中带回**办公室逼债。5月4日晚至5月6日中午期间,甘某某白天被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童某某、陈某甲、胡某甲、叶某某轮流看管在办公室,2晚被看管在君度足浴店。

2017年5月6日中午,甘某某趁看管不严逃回家中,被告人谢某某、叶某某又赶至甘某某家中逼债,甘某某迫于压力返回新安江取现2万元还款。

甘某某共支付2.88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5850元,实际获利约2546元。

5、2017年2月20日下午,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向李某甲、卜某某放贷1.5万元,扣除押金5000元,手续费1500元,头息2000元,李某甲、卜某某实际得款约6500元。3月7日晚,李某甲、卜某某因无力还款到翁某某处借款5000元,被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等发现,两人即被带回半岛办公室。被告人张某甲以两人私自在外借款违约为由,收取了2000元的违约费,并逼迫李某甲写了1万元的借条,称若不按时还款就按照借条金额向法院起诉。

2017年5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胡某甲、张某乙及翁某某(另案处理)在寿昌找到李某甲和卜某某,将两人强行关在被告人张某甲哈佛商务车的后备箱位置带至新安江**国际大厦楼下,逼迫两人打电话借钱还款,后李某甲、卜某某又被带至**天城办公室看管。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叶某某、胡某甲、齐某某对李某甲、卜某某采用扇巴掌、踢打的方式进行殴打,陈某甲、童某某也赶至办公室。当晚,被告人谢某某、叶某某及翁某某带着卜某某回家要钱,无果后又将其带回办公室看管。5月4日白天,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张某乙带李某甲、卜某某到他人处借款,但均没有成功。下午16时许,李某甲、卜某某分别还款2000、1000元后被放走。之后,李某甲和卜某某按照被告人张某甲要求多次按期到水韵天城办公室打扫卫生。

2017年5月底的一天傍晚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安排童某某、胡某甲、叶某某在寿昌一棋牌室找到李某甲和卜某某,将两人带回水韵天城办公室逼债,到晚上23时许,李某甲还款1000元后两人被放回。

2017年8月3日,叶某乙以虚高的2.5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甲,并在诉讼中隐瞒了收回本息、虚高借条金额等共计1.35万元的事实,建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判决李某甲归还叶某乙借款2.5万元及相应费用。本案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李某甲共支付押金、本息、违约金等约1.7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3500元,通过诉讼手段诈骗未遂金额为2.5万元,实际获利约3500元。

2017年3月19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向卜某某放款20期的零用贷5000元,约定每周还款390元,扣除前债利息2000元(归还和李某甲于2月20日的共同借款),头息390元,上门费900元,卜某某实际得款1710元。该笔借款卜某某共支付本息、上门费共计6460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1460元。

3月21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又向卜某某放款20期的零用贷1.3万元,约定每周还款1014元,到账后先行抵扣3月19日的借款5170元本金,又扣除手续费1500元,头息1014元,卜某某实际得款5316元。该笔借款卜某某共支付本息、上门费、违约金共计10042元,后卜某某无力归还。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1500元。

2017年11月22日,叶某乙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卜某某还款1.8万元,经协商以卜某某分期还款8450元结案(与叶某乙账单金额基本相符)。后卜某某分期向被告人张某甲还款共计5500元。

该两笔借款卜某某共支付约16502元,调解后又还款5500元,共计22002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2960元,通过诉讼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4002元,未遂金额为12500元,实际获利2400元。

6、2017年2月27日至7月5日期间,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分十余次陆续向邵某丙放款9万元、7.4227万元,每次放款到账后均扣除手续费和头息。2017年2月27日至6月21日期间,邵某丙通过支付宝、微信等陆续向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支付13.6万余元,并多次通过崔某某、余某甲名义分别累计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2万元、3.5万元用于平账。被告人张某甲等在邵某丙无力还款后多次电话、上门催讨,并多次以还款为由将邵某丙带至水韵天城办公室协商。

2017年6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以协商还款为由让被告人谢某某、童某某、叶某某赶至崔某某父母家将邵某丙带至水韵天城办公室,当晚由被告人张某甲、胡某甲、叶某某轮流在办公室看管。6月26日白天,邵某丙由被告人谢某某看管在办公室催讨,凌晨被送至邵某丙阿姨家余某甲处住宿。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经张某甲安排带着邵某丙开车到临安找人借款,没借到钱后又到绍兴把邵某丙叔叔邵某丁接回建德市大同镇邵某丙的物流公司协商。经协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他债主同意给邵某丙1周时间还款,邵某丙被放回家中筹款。

2017年7月4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谢某某、胡某甲、童某某、陈某甲、童某某在崔某某父母家蹲守一整晚,防止邵某丙逃走。7月5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一路跟随邵某丙夫妻到建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被告人张某甲赶到后帮邵某丙垫付执行款44227元,并在邵某丙离开执行局后将其带走。后被告人张某甲、叶某某跟着邵某丙等人在寿昌借款未果,即安排被告人叶某某跟着邵某丙夫妻等到临安借款,未借到钱后当晚即将邵某丙看管在水韵天城办公室。之后,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谢某某、童某某、胡某甲、陈某甲、叶某某采用轮流看守、跟随等方式看管邵某丙,邵某丙期间一直被迫居住在水韵天城办公室、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出租房等地。

7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召集方某甲等债主、邵某丙家属一起到水韵天城办公室协商还款,期间谢某某以邵某丙不老实为由打了其两三拳,后被人拉开,当晚没有协商成功,邵某丙继续被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看管。7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叶某某等跟着邵某丙到余某甲家中协商还款,未谈成功,邵某丙又被带回。当日,余某甲分多次向张某甲支付2.1万元,邵某丙被放回。7月11日-15日,余某甲多次向张某甲还款共计1.7万元。

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将余某甲带至半岛办公室催讨还款,后余某甲家属报警,民警出警后余某甲得以离开。

2017年11月22日,叶某乙以9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邵某丙还款,并在诉讼中隐瞒了邵某丙向其还本付息73550元的事实,2017年12月19日,法院判决邵某丙支付9万元借款及相应费用。

2017年12月1日,叶某乙安排被告人童某某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崔某某还款2万元,并在诉讼中隐瞒了收到还款1.43万元的事实。2017年12月27日,法院判决崔某某支付2万元借款及相应费用。

2017年12月1日,叶某乙安排被告人童某某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余某甲还款3.5万元,并在诉讼中隐瞒了收到还款2.17万元的事实。2017年12月29日,法院判决余某甲支付3.5万元借款及相应费用。

2018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以7.4227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邵某丙还款,并在诉讼中隐瞒了扣除手续费、邵某丙向其还本付息13万余元的事实,2018年2月26日,法院判决邵某丙支付7万余元借款及相应费用。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后通过强制执行收到执行款2304.57元。

经统计,邵某丙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在被告人张某甲处借款借条金额共21.9万余元。经统计邵某丙自行还款138399元(其中第一次借款被扣除手续费1200元),余某甲还款3.8万元;崔某某还款6380元,共计还款金额18.2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1200元;被告人张某甲通过诉讼手段诈骗未遂金额约18.27万元,被告人童某某通过诉讼手段诈骗未遂金额为3.6万元;邵某丙实际仍占有借款本金约3.4万元。

7、2017年7月24日至8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乙及周建飞介绍陶某甲到被告人张某甲处借款,后陶某甲无力还款,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张某乙、叶某乙带陶某甲到他人处借款转嫁借款风险,叶某乙从中赚取好处费。7月30日左右开始,被告人张某甲安排张某乙看管陶某甲,陶某甲一直住在张某乙住处至8月5日。

8月3日,被告人张某乙打电话给陶某甲母亲王某丙要求其代为还款,王某丙拒绝。被告人张某乙和叶某乙即以陶某甲不孝顺在外借钱为由一起对陶某甲拳打脚踢。8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谢某某、张某乙及叶某乙和其他债主一起上门催讨,被告人谢某某逼迫陶某甲自扇耳光并做俯卧撑,后经陶某甲表哥王某丁才了解到陶某甲系被告人张某甲的表弟。被告人张某甲随后到陶某甲家和王某丙协商,约定按照实际到手金额偿还借款,后王某丙陆续向相应债主偿还借款。

8、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向陈某丙放款月息2万元,由陈某丙妻子闽某某担保,约定利息400元/天,到账后扣除头息4000元,手续费1000元,陈某丙实际得款1.5万元。

9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谢某某约陈某丙到**天城的办公室,以陈某丙借款时隐瞒在外早有借款的情况为由,认定陈某丙违约,要求其当场偿还借款2万元,陈某丙无奈还款4000元。后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童某某开着哈佛商务车带着被告人谢某某及叶某戊和陈某丙夫妻上门催讨。到村里后,被告人谢某某把闽某某扣在车上,自己和叶某戊带着陈某丙上门。在陈某丙家中,被告人谢某某打了陈某丙一耳光,威胁陈某丙跪在地上自扇耳光向父母认错,逼迫陈某丙父母还钱,陈某丙父母无奈报警,在民警协商下支付给谢某某1.6万元。

陈某丙共支付2.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为5000元,实际获利5000元。

9、2017年2月26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向储某某放款20期的零用贷1万元,约定每周还款780元,扣除头息780元,手续费820元,储某某实际得款8400元,储某某共支付本息、手续费1.33万元。2018年1月12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童某某以1万元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储某某还款,并在诉讼中隐瞒了储某某还本付息、扣除手续费等情况。2018年3月1日,法院判决储某某还款1万元借款及相应费用。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既遂金额3300元,未遂金额为1万元,实际获利820元;被告人童某某诈骗未遂金额为1万元。

10、2017年3月21日,叶某乙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向叶某戊放款20期的零用贷1万元,约定每周还款780元,扣除手续费3200元,头息780元,叶某戊实际得款6020元,于2017年7月10日还款2000元结清本息。叶某戊该笔借款共支付手续费、本息共17680元。

2017年6月5日,叶某乙又通过被告人张某甲向叶某戊放款20期的零用贷1万元,约定每周还款800元,扣除手续费2200元,押金500元,头息800元,叶某戊实际得款6500元,于2017年7月26日还款6500元结清本息。叶某戊该笔借款共支付手续费、本息14800元。

2017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叶某戊放款20期的零用贷5000元,约定每周还款400元,扣除手续费1100元,头息400元,叶某戊实际得款3500元。叶某戊共还款3200元后一次还本付息2000元,该笔借款共支付6300元。

2018年1月12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童某某以2.5万元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起诉叶某戊还款,并在诉讼中隐瞒了叶某戊还清借款的情况。2018年5月18日,法院判决叶某戊还款2.5万元借款及相应费用。该案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既遂金额共计13780元,未遂金额为25000元,实际获利6700元;被告人童某某诈骗未遂金额为25000元。

11、2017年2月19日至6月16日期间,叶某乙通过被告人张某甲陆续分6次向胡某戊放款7.5万元,每次均扣除手续费以及相应头息,胡某戊共支付押金500元及手续费、本息共计7.738万元。

2018年2月1日,叶某乙、被告人张某甲安排被告人童某某以7.5万元的借条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陈述胡某戊已还款6万元。2018年4月3日,法院判决胡某戊还款1.5万元借款及相应费用。该案未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既遂金额约2380元,未遂金额1.5万元;被告人童某某诈骗未遂金额1.5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实施非法拘禁9人 ,参与诉讼9人,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6.08万元左右,通过诉讼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0.4万元左右,未遂金额约27.53万元左右.累计诈骗既遂金额共计6.48万元左右,未遂金额27.53万元左右,实际获利约4.11万元左右。

被告人谢某某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9人,参与的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4.13万元左右,获得年终分红6000余元。

被告人童某某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8人,参与诉讼6人,累计参与的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4.13万元左右,参与的通过诉讼手段诈骗未遂金额约9.11万元左右,获得年终分红6000余元。

被告人胡某甲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6人,参与的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1.89万元左右,获得年终分红3000余元。

被告人陈某甲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7人,参与的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3.64万元左右,获得年终分红3000余元。

被告人叶某某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4人,参与的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1.35万元左右。

被告人齐某某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6人,参与的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3.51万元左右。

被告人张某乙共参与实施非法拘禁4人,参与的通过虚高本金手段诈骗既遂金额约1万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王某戌、叶某戊、叶某戊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朱某甲、甘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童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齐某某、叶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

6、电子数据:电子账目文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故意,通过纠集不法人员,组织成立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谢某某、童某某、胡某甲、陈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齐某某、叶某某、张某乙为一般参加者。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诈骗、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已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某甲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某、童某某、胡某甲、陈某甲、齐某某、叶某某、张某乙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等8名被告均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  婷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谢某某、童某某、胡某甲、陈某甲、叶某某、张某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十八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