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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豆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5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镇**村**组,农民。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05月1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豆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陕西省永寿县**镇**村**号,农民。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05月1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01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豆某某开枣红色起亚K3小轿车,由西安市**村与被告人张某某到长安区郭杜**村,二人分工,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盗窃,被告人豆某某负责开车、望风,二被告人在**村“**网吧”盗窃两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后二被告人又到长安区兴隆街办**村“**网吧”,盗窃7个CPU和一个电脑主机,于次日,被告人张某某将盗窃的内存条、CPU、电脑主机卖到西安赛格电脑城门口摆摊的商贩,所得赃款1880元人民币,被告人豆某某分到赃款300元人民币,所得赃款二人已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为94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公民报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5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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