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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贺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现住贵溪市**道**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现住贵溪市**道**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期间,潘某某(在逃)等人组织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其经营的贵溪市**道****店内,负责向前来嫖娼的客人介绍“打飞机”、“口交”等色情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并为嫖娼人员安排好房间,带领卖淫女前往包间为嫖娼人员提供卖淫服务。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主要负责在店门口迎接客人,并向客人推介色情服务项目;被告人贺某某主要负责将需要色情服务的客人带进包间,再带卖淫女进包间由客人挑选,并提供其他跑腿服务。卖淫服务所得赢利由潘某某等人支配,贺某某、张某某二人在店里拿固定工资。直到2019年11月11日,贵溪市公安局民警在贵溪市**道****店内将协助组织卖淫的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某、屠某某、李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积极予以协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且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材料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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