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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贺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47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室。系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总经理。2020年5月22日,张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1221963********,现住安徽省肥西县**镇**路**号(户籍地同上)。系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22日,吴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西县**镇**(小区)**栋**室。2020年5月22日,贺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87********,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景园**幢**室(户籍地同上)。2020年5月29日,王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庐阳区**商业广场**栋**室。2020年5月29日,郑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公馆**区**栋**室。2020年5月31日,李某甲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现住址:安徽省肥西县**镇**村**组(户籍地同上)。2020年5月31日,刘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现住址:安徽省肥西县**镇**路**(小区)**幢**室(户籍地同上)2020年5月31日,赵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4041985*******,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地同上)。2020年5月31日,郭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4061986********,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路**号**城*栋**室,现住址:安徽省肥西县**(小区)**栋**室。2020年5月31日,陈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 3401211984********,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舍**栋**室。2020年5月31日,李某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西县***园**栋**室。2020年5月31日,袁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贺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肥西经开区皋城路(已建成路-集贤路)项目在合肥市包河区要素市场公开招标。被告人张某某联系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高某某寻找公司帮助其对该项目围标。随后,高某某联系余某某(另案处理),让余某某具体安排,余某某联系江西**建筑工程有限、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加上余某某控制的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使用三家公司帮助张某某对肥西经开区皋城路项目围标。上述三家公司投标报价由张某某确定,投标保证金由张某某提供。该项目开标后,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50356761.61元中标。该项目工程由张某某具体负责施工,江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张某某1.2%的管理费。

2、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告人贺某某的帮助下寻找43家建筑公司对柿树岗乡龙潭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龙潭村项目)进行围标,同时吴某某指使张某某帮其对寻找的围标公司制定投标报价。张某某帮助吴某某制定好投标报价以后,将投标报价交给贺某某,由贺某某将投标报价传递给参与围标的公司,参与围标的公司按照贺某某提供的投标报价对龙潭村项目进行投标。2018年7月24日,经开标、公示,吴某某寻找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72万元的价格中标龙潭村项目。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龙潭村项目以后,只收取项目管理费,具体工程项目仍交由吴某某进行施工。在吴某某对该项目的围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了合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郑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了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郭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了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甲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了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李某乙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了安徽**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了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袁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了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赵某某在把自己所在的合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同意出借给吴某某、贺某某,并且明知公司员工袁某某找了三家公司帮助吴某某、贺某某进行围标的情况下,指示**公司出纳为袁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包含合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内的四家提供投标保证金,赚取投标保证金利息。

3、2018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贺某某的帮助下寻找24家建筑公司(上述43家公司中选择24家公司)对柿树岗乡长郢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长郢村项目)进行围标,同时吴某某指使张某某帮助其对寻找的围标公司制定投标报价。张某某帮助吴某某制定好投标报价以后,将投标报价交给贺某某,由贺某某将投标报价传递给参与围标的公司,围标公司按照贺某某提供的投标报价对长郢村项目进行投标。2018年7月24日,经开标、公示,吴某某寻找的安徽**投资有限公司以191.0685万元的价格中标长郢村项目。安徽**投资有限公司中标长郢村项目以后,只收取项目管理费,具体工程项目仍交由吴某某进行施工。在该项目的围、串标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的合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郑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的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被告人刘某某帮助吴某某、贺某某寻找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围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 闵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 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中标通知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贺某某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袁某某等人提供多家公司为吴某某串通投标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贺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贺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贺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赵某某、郭某某、陈某某、李某乙、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 中标通知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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