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5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村**桥处将自己花每包240元人民币从“**”购买而来的毒品五包,以每包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贺某某。2019年5月13日中午至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与群众王某某通过 QQ以及微信进行了沟通联系,双方谈好交易800元人民币的毒品,交易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附近。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先行携带毒品,并预先将毒品一包(用一盒子盛装)藏匿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路段路边一货车的旁边,后按照约定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人贺某某转账支付800元,随后被告人贺某某将其藏匿毒品的方位通过微信视频出示给王某某,王某某按照其指示在上述地点找到用一盒子装的毒品。随后王某某再次与被告人贺某某联系,双方谈好再次交易毒品,2019年5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与王某某见面、再次交易毒品时被控制抓获,被告人贺某某用于毒品交易的联络工具手机一部以及其身上用于第二次交易的毒品一包重0.55克被依法扣押。王某某向被告人贺某某交易而来的毒品共0.55克(用一盒子盛装)被依法提取。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贺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供认指认被告人张某某,民警前往湖南省,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某用于贩卖毒品的联络工具手机两部被依法扣押。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微信聊天记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淑君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三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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