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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贺某甲等4人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号,2020年3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乡**村**街**号,2016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罚款伍佰元整,2017年11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住晋州市**镇**村**胡同**号,2015年1月2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3日因吸食冰毒被晋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伍佰元整。2020年3月12日因吸食冰毒被深州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乡**村**号,2011年4月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7年2月13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贺某甲、翟某某、贺某乙、郭某某、苏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至4日,被告人张某某、贺某甲、翟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采取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将从上线获取的有关被害人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相关信息绑定在苹果手机上,再从建设银行ATM机无卡取款功能服务上非法取出被害人的现金,按照事先约定先将部分赃款转账到电信网络诈骗上线指定的账户后,剩余的赃款参与诈骗的被告人予以分配。以这种方式,先后在深州市、栾城县建设银行非法支取了被害人的现金。实施的信用卡诈骗具体为:

1、2020年3月2日,承德市营子区居民王某某在操作手机后被骗现金4700元。

2、2020年3月3日,景县居民周某某在操作手机后被骗现金3000元。

3、2020年3月4日,无极县居民陈某某在操作手机后被骗现金10000元。

4、2020年3月3日,深州市居民刘某某在操作手机后被骗现金6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中,被告人郭某某于2020年3月3日12时56分之后,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从事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仍然积极参与,提供帮助,共同诈骗无极县陈某某10000元。

此外,被告人张某某还伙同茹某某、黑某某(均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以同样手法,在辛集市支取了被害人现金,具体信用卡诈骗行为是:

1、2020年1月6日,浙江省金华市居民杨某某在操作手机后被骗现10000元。

2、2020年1月13日,杭州市萧山区居民谢某某在操作手机后被骗现金10000元。

3、2020年1月13日,浙江省金华市居民钟某某在操作手机后被骗现金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手机电子信息截图;3、电子视频图像;4、被告人供述;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贺某甲、翟某某、郭某某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上述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郭某某之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8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贺某甲、翟某某、郭某某现均被深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处所均为深州市骏怡宾馆。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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