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v,汉族,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西三环**小区,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0********,汉族,中专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河南省郑州市生三路南彩路交叉口**公寓,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2********,汉族,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三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20年6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郑州律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收购的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仍将非法收购和持有的他人银行卡7张出售给该公司使用,其中5张银行卡能正常使用,2张为废卡。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等人明知郑州律车贸易有限公司使用收购的大量银行卡进行刷单等非法活动,仍非法持有、使用该公司所收购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转款等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扣押清单、银行卡照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董某某、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芳芳、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张某某、周芳芳、赵某某非法买卖、持有和使用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宽
张 建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赵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