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83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031988********,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乡**村**号2019年8月5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21984********,汉族,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乡**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6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1月4日将两案并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韩某某、贾某某恶势力集团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集团在接受做按揭车辆业务的公司委托后,插手委托公司与客户因合同发生的民间纠纷,韩某某、贾某某指使夏国辉为领队,带领集团内成员采取拦截、盗窃等手段,非法替委托公司收取违约车辆,事后收取委托公司报酬。

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在明知韩某某、贾某某恶势力集团的收车行为和收车模式,仍参与其中,协助收取被害人车辆。

1、2017年10月29日,韩某某受河南三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兴公司)委托,指使夏国辉(已判决)带队,纠集张某甲、赵某某等人非法收取刘某甲的一辆解放牌J6P半挂牵引车(车牌照豫AX3****),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大道以拦截逼停车辆等手段将该车收走。

2、2017年11月11日,韩某某受三兴公司委托,指使夏国辉(已判决)带队,纠集张某甲等人非法收取李某甲一辆解放牌J6油罐车(车牌照豫QE6****),在江苏省泰州市通江路段以拦截逼停车辆等手段将该车收走。

3、2017年11月,韩某某受三兴公司委托,指使夏国辉(已判决)带队,纠集张某甲等人非法收取崔鲲鹏解放牌460半挂牵引车(车牌照豫QC7****),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钢厂北门西200米路南辅道上发现该车后,将该车副驾驶玻璃敲碎打开车门,把驾驶员崔鲲鹏拉下车后强行推送到一辆东风风行商务车上,随后将该半挂牵引车收走。

4、2017年11月,韩某某受三兴公司委托,指使夏国辉(已判决)带队,纠集赵某某等人非法收取段某某的解放牌领航版汽车(车牌照豫AZ6****),在新密市南环以盗窃手段将车辆收走。

5、2017年12月17日晚,韩某某受三兴公司委托,指使夏国辉(已判决)带队,纠集赵某某等人非法收取程某某一汽解放G6M货车(车牌照豫A8183),在广东省佛山市龙江镇浪漫E家工厂门门口以盗窃手段将车辆收走。

6、2017年12月18日晚,韩某某受三兴公司委托,指使夏国辉(已判决)带队,纠集赵某某等人非法收取程某某一辆违约货车(车牌照豫A2995),在广东省佛山市绕城高速上以拦截逼停车辆的手段将车辆收走。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4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向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段某某、刘某甲、程某某、李某甲、崔鲲鹏的陈述;3、证人韩某某、贾某某、夏国辉、刘胜印、李某乙、王杨、唐某某、周某某、李某丙、张某乙、刘某乙、张某丙、李某丁、贺某某的证言;4、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交易明细、合同、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韩某某(已判决)、贾某某(已判决)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以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延伟

  2019年11月5

附:1.被告人张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