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851991********,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镇**村**号,住山东省高密市**小区**。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59********,文盲,个体,户籍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住高密市**庄**电动车店。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11月25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高密市苏州街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李某某蓝色比德文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50元。
2020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高密市凤凰公园东门南侧停车场内,盗窃李某甲白色小刀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出售;到振兴街鸿生医药公司宿舍门口西侧,盗窃郭某甲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并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经鉴定,白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1125元,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000元。
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高密市**街道**小区**号楼楼下,盗窃侯某某红色格林豪泰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27.5元。
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高密市凤凰大街东首朝阳**路南,盗窃郭某某的红色电动自行车一辆,盗窃邱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两车均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经鉴定,黑色爱玛牌电动行车价值846元,红色电动车价值955.5元。
后被告人赵某某应被告人张某某的要求,制作2把T型棍撬锁工具交给张某某盗窃使用。
2020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到高密市**街,使用赵某某提供的T型工具撬锁,盗窃张某甲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并低价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经鉴定,绿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160元。
2020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到高密市城里居委会门口对面人行道,使用赵某某提供的T型工具撬锁,盗窃李某甲白色艺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到城里居委会门口对面人行道,使用赵某某提供的T型工具撬锁,盗窃李某乙白色电动自行车一辆。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两辆电动车低价出售给被告人赵某某。经鉴定,两辆白色电动车价值分别为594元、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孙慧敏
2021年2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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