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8821984********,汉族,高中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86********,汉族,初中肄业,住江苏省邳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87********,汉族,大专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韩高村前李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251999********,汉族,初中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5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821987********,汉族,初中毕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路**号。2019年因危险驾驶罪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于2020年5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通过微信发布收购他人注册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信息,后通过赵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以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等人身份证信息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公户后,交给被告人张某某卖给杜某某(另案处理)从中获利,其中张某某、赵某某伙同吕某某买卖营业执照84余套,张某某获利1万余元,赵某某获利40000余元,李某某买卖营业执照3套,获利7000元,姚某某买卖营业执照3套,获利5000元,王某某买卖营业执照2套,获利3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赃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将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供述;2、同案人吕某某、董某某等人供述;2、证人庄某某、付某某等人证言;3、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10000元,适用普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瑞松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姚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