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押运员,住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经共谋后,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夫妻二人在高速路运输跑车过程中,先后30次通过一车多卡交替使用方式在重庆市高新区G85收费站、金凤收费站等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114689.18元。案发后,二人已将赃款114689.18元退还**公司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报案函、统计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114689.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检察官助理:袁洽伍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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