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16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0********,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3********,蒙古族,无职业,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为夫妻关系。
2018年,经被告人赵某某向同学董某某宣传,董某某得知被告人张某某会给人“看事”、“治外病”。同年12月,被害人王某某从董某某处得知张某某,请其给女儿看病,因此与张某某、赵某某夫妻相识。2018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人、亲属身有厄运、灾祸,需要进行“大吉祥”、“上云梯”等各种封建迷信仪式为由,由被告人赵某某接送,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王某某家中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及其亲属人民币共计68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果明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艳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人民币688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虬 龙
检 察 员:李佳伟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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