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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0********,汉族,中专文化,原德州**餐饮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9年7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19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7********,汉族,专科文化,德州**餐饮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住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9年7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2019年8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中旬,德州**餐饮有限公司计划维修老化损坏传菜电梯,在未核实维修人员资质的情况下,该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人张某某遂联系了电梯维修工王某某等人前来维修,2019年7月18日案发当天,被告人张某某未将电梯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餐饮部等有关部门,在电梯维修作业过程中,未安操作规程在电梯、配电箱周围设置有关警示标志,餐饮部员工被告人赵某某上班后,未核实电梯维修的情况,未遵守有关电梯使用、用电方面的管理规定,按照工作习惯接通正在维修的电梯电闸,致使正在电梯井内作业的王某某触电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电击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案发当天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被传唤至宋官屯派出所接受询问。案发后,德州**餐饮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共计978849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案发后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在生产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王善亭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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