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花园**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11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A2-2502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4年11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16年5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11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5月15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7日至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以高息为诱饵,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委托合同、借条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本金合计人民币8163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返还客户总额合计人民币13150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李某某、苗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蕾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均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鉴定意见书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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