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4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平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捕前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路**巷**市场院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16时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第**大队执法人员在大学东街融桥海鲜市场西侧,对沿街占道经营商贩逐一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时,被告人张某某、赵某乙将正在执行公务的城管队员杨某某脖子按住并扇耳光,被告人赵某甲抱住杨某某腰部,被告人张某某、赵某乙用拳头击打杨某某头部及上肢。之后,被告人赵某乙用头部撞击执法人员郭某某、李某某身体,并撕碎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被告人赵某甲对执法人员进行言语威胁。
2、2020年7月22日19时许,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大学东街融桥海鲜市场西侧妨害执行公务,民警到达现场后,在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张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在民警将张某某抬上警车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将民警付某某的手腕抓伤、杜某某的手背抓伤,并且用脚踹了民警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赛罕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文件、工作证明和执法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警单、警察证复印件、照片、门诊诊断书、前科查询及电话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文辉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张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赵某乙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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