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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赵顺胜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576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吸毒,于2010年9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吸毒,于2011年4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1年4月19日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顺胜,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9月2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12月13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7年1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天;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于2016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赵顺胜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林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在乐清市城东街道牛鼻洞、南岳镇、蒲岐镇等地附近山上流动开设赌场,组织、召集赌博人员以“牌九”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6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止,该赌场至少开设3天,每天一场,每场赌博人员20人以上,累计抽取头薪至少6000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赵顺胜在赌场帮助看场维持秩序至少2天;颜某某、刘某乙、周某某(均已判决)受雇佣为赌场开车接送赌博人员。   

2020年8月13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顺胜;2020年8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视频截图、前科材料、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黄某甲、黄某乙、谢某某、叶某某、涂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赵顺胜及同案犯林某某、颜某某、刘某乙、周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赵顺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赵顺胜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山头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赵顺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赵顺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顺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赵顺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赵顺胜现羁押在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随案移送刑事判决书壹份、行政处罚材料叁份、讯问笔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工作记录表》各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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