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3********,汉族,大学本科,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灵,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区**号楼**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1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辛灵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辛灵发现张北县草原天路游客比较多,且没有监控设施,二人便商量到张北县草原天路实施盗窃,盗窃时辛灵负责开车和放风,张某某负责实施盗窃。2019年6月10日上午被告人辛灵驾驶一辆白色中华牌轿车拉着张某某从张家口前往草原天路,途中二人更换了车牌开头为冀F的假车牌。二人开车上了草原东天路后一路上寻找作案目标,中午12点左右在草原天路58公里处的一个岔路口,二人发现一辆白色越野车停车并从车上下来两、三个女子,辛灵停车后,张某某便上前查看车内是否有包,确定有包后,张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白色越野车主驾驶后侧玻璃砸烂,从车内盗走被害人隋某甲和隋某乙的黑色包(当时于利红的包在隋某甲的包里放着),包内有现金共计5000元左右及耳机、化妆品等物。盗窃期间张某某的手被车玻璃划伤。盗窃成功后二人开车返回张家口市,途中张某某将被盗包内的钱财取出后将盗窃来的包和化妆品等物品扔到回张家口的路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辛灵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隋某甲、隋某乙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4鉴定文书、户籍证明信等。
被告人张某某、辛灵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辛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琴
检察官:杨晓娜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辛灵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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