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88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淄博市人,身份证号码37030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镇**村**房,**养殖户。2009年5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2017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楼镇庄**村**号,务农。2017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告人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怀疑某某吕某某曾偷其海参欲报复吕某某。2017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某某持一瓶10ml的水银来到青岛市黄岛**街道办事处****村南吕某某的露天海参池看护房,将水银投放到吕某某屋内炕上睡觉用的枕头内,以达到让其慢性中毒的目的。9月17日,吕某某发现了其投放的水银,并将该事告知了女儿吕某甲,其妻韩某某给吕某某买了新的枕头、被褥、炕席并让吕某某将旧的换下扔掉,吕某某未就医也未报警。后吕某某身上长了很多疙瘩并感觉身体发痒,10月4日,吕某某将此事告知了吕某甲,但吕某某未就医,通过口服扑尔敏进行治疗。11月2日,吕某某感觉身体不适并打电话告知吕某甲,后吕某甲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治疗。11月5日,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吕某某符合生前汞中毒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溴敌隆所致抗凝血作用可加重损害、加速其死亡。
2015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逄某某先后三次来到王刚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镇**村南的青岛****有限公司,从西养殖场盗窃海参二次,从东养殖场盗窃海参一次,盗窃海参约90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700元。
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逄某某来到吕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镇**村南西侧的露天海参养殖池子处,贾某某负责望风,盗窃海参约3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0元。
2016年秋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结伙徐某某来到吕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街道**镇**村南西侧的露天海参养殖池子处,盗窃海参约40斤。
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一辆大众牌宝来牌灰色轿车过户给逄某某,以此抵顶逄某某盗窃海参的费用。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逄某某盗窃海参五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0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视听资料;5、电子证据;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蕾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逄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2、侦查卷宗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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