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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邓某某介绍卖淫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该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会**栋**室。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5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9日至同年1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先后与卖淫人员刘某某、周某某商议,约定由张某某、邓某某为其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刘某某、周某某通过卖淫活动所获嫖资与张某某、邓某某分成。

后刘某某、周某某分别邀集罗某某、李某某、许某某、舒某某,先后入住铜陵市**酒店、**酒店、**大酒店等酒店、公寓,从事卖淫活动。张某某、邓某某分别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联络“客服人员”、“上号人”,安排“上号人”将招嫖信息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进行发布,安排“客服人员”通过微信联络嫖客告知卖淫地点,促成嫖客与卖淫人员达成不法性交易。2020年4月13日晚,民警依法对美华大酒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张某某、邓某某及多名卖淫人员。

经查,卖淫人员在卖淫活动结束后将所收取的部分嫖资通过微信转账或现金方式给张某某、邓某某,作为分成。自2020年3月19日至同年4月13日期间,张某某、邓某某通过为六名卖淫人员介绍卖淫活动,收取嫖资分成共计人民币496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雇佣他人发布卖淫广告,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礼庆

2021年1月6日

                                      

附件:1. 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

2. 移送案卷材料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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