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益阳市人,住赫山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该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为达到非法目的,在2018年7月18日、2018年8月16日、2018年8月17日采取言语威胁、恐吓以及拦堵货车的方式强行阻止位于**镇益阳市**有限公司“火山灰”出售,导致前来购买“火山灰”的业务员以及公司共计18车次货车被迫放空返回,2018年8月28日对岳阳商人赵某某提出收取石煤10元每吨手续费的要求。其行为严重影响了益阳市**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4年4月初,赫山区**镇**村**组的村民与益阳市**有限公司因补偿问题发主纠纷,**有限公司的谢某甲邀集被告人邓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谢某丁等人商组讨应对**组村民阻工的对策:不管谁阻工都一律拖开。2014年4月8日上午,**村**组村民几十人聚集于**有限公司地磅室附近矿道上,将其运输通道拦阻,造成阻工。中午谢某甲再次邀集邓某某、周某乙、周某丙、谢某丁等人在刘某某家的地坪商量对策。下午2时许,**镇政府、**镇派出所、**村村委相关工作人员介入调查处理。村民夏某某带领政府工作人员前往矿区开挖的现场,被告人邓某某冲出来对夏某某进行殴打,使其摔到至落差2米的水坎中,在夏某某被摔下去的同时邓某某跳下去继续殴打夏某某,使夏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益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夏某某系钝性外力致第12胸椎压缩性骨折、左跟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其第12胸椎及左跟骨骨折两处损失均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戊、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邓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志军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