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凤庆县**镇**村**组。2010年12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沧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沧源自治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沧源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2019年2月1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2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3月16日至3月30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沧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辖区开展“鹰眼一号”扫毒专项活动中,在沧源县**镇**房**幢**单元**室将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当场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共计19.42克、海洛因净重共计36.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贩卖大量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耿马自治县看守所,邓某某现羁押于沧源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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