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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邢某某故意伤害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邢某某一同在阿荣旗那吉镇**狗肉馆吃饭。期间因出租车费问题,被告人张某某与开出租车的被害人黄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张某某让黄某某到**狗肉馆来取车费。19时30分许,黄某某驾驶蒙E*****现代牌出租车到达**狗肉馆门前并下车,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从**狗肉馆出来用拳打、脚踹、膝顶的方式同时殴打被害人黄某某的腹部和腰部数下,致黄某某第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经阿荣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慕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为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树平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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