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邢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余市****家属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扶余市**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6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邢某某驾车到扶余市**镇郊**村李某某家,趁李某某家无人之机,由邢某某在外把风,张某某进入屋内盗窃李某某家蜡子鸟两只。经物价部门认定:两只鸟笼子价格为100元。现二被告人自愿供述所犯罪行,赃物已经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返还笔录、鸟笼照片、提取笔录及谅解书、现实表现及户籍信息、抓捕经过;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未某某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入户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邢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连军英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2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两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