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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司机,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公司办公室内,因抢客问题产生口角,随后互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某面部、胸部等部位,被害人黄某某使用拳头殴打被告人张某某上半身。随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邱某某过来帮忙,被告人邱某某到场后使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某胸部。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赔偿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2019年3月4日,公安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镇**宾馆附近抓获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6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之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共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莉莉

检察官助理:傅晓彤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9960****;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2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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