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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邵某某开设赌场案起诉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吉市院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663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号**单元**室。现住昌吉市**路街道******公寓**幢**单元**室,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3********342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县,现住昌吉市**路**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 2019年7月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昌吉市**镇**村**度假村一包厢内开设赌场召集孙某某、封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等人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张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让被告人邵某某向参与赌博的赌客提供赌资或以刷POS机的方式提供现金。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被抓获归案,张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场所,抽头渔利6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海泉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9994****,18899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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