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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郅某某等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652324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郅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724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郅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04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村**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路**栋**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6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小区**号楼**门**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日、2019年2月18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4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17日、4月4日,该局经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董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河北省邯郸市友谊时代广场、三龙大厦等处设立诈骗窝点,下设数个业务部门,购买可控制盈亏的虚假外汇投资软件平台,并通过互联网推广,由业务员以平台客户、平台客服等身份,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盈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平台上充值,并向被害人推荐“老师”,由“老师”以资深分析师身份,通过快速喊单、后台操控数据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所投资金亏损的错误认识,以此诈骗被害人财物。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等人组成“GG三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洪某某、唐某某、顾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26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担任部门经理,涉案金额人民币26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老师”,涉案金额人民币215万余元;被告人郅某某担任“老师”,涉案金额人民币12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老师”,涉案金额人民币263万余元;被告人秦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小组主管,涉案金额人民币263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话术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截图等

3.证人任某某、王某某、汲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某、洪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郅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现均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U盘4个、电子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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