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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时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逮捕。

被告人时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道口**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路过鸿福家园1号楼附近时,发现路边架设水泥电线杆上有通讯电缆,因其缺钱产生盗窃意图。几日后,张某某联系并劝说同事刘某某、郑某某与其一同实施盗窃,晚上21时三人到达鸿福家园1号楼附近,张某某使用自带的伸缩梯及剪刀将1号楼相对人行道上一水泥杆至东进桥西端电缆线接线箱的300米HYA200*2*0.5国标通讯电缆剪断,后三人共同将电缆装在刘某某的车上将其盗走。数日后,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将盗窃的电缆分两次卖至桃山区**道口**收购站,**收购站的老板时某某,在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收购了盗窃电缆,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获得赃款共计4000余元,三人基本平分赃款。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6000元。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发现万宝小区老楼院内单元门上部有通讯电缆,张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3单元至6单元单元门上HYA20*2*0.5国标通讯电缆弄断盗走,后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一同将盗窃电缆卖至桃山区**道口**收购站的时某某,时某某在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收购了盗窃电缆,被告人张某某得赃款300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得赃款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700元。

2020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因缺钱再次产生盗窃意图,张某某联系被告人郑某某与其一同再次实施盗窃,一天晚上20时许,二人到达七煤公司运销处汽车修配厂附近,张某某用伸缩梯及剪刀将汽车修配厂东部室外变压器至鸿福家园10号楼配电盒之间90米HYA200*2*0.5国标通讯电缆剪断,与郑某某共同将电缆盗走。数日后,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联系刘某某开车将盗窃的电缆卖至桃山区**道口**收购站的时某某,时某某在明知电缆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以1000余元收购了盗窃电缆,被告人张某某分给刘某某100余元车费,剩下赃款与郑某某平分。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800元。

2020年3月14日,戍企分局刑侦大队侦查员在**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茄子河**小区**号楼**单元**室、**小区**号楼**单元**室、七台河市**道口**收购站,将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时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电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积极赔偿,得到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被告人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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