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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郑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看守所。有前科。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镇*****号,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住所地山西省平陆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看守所。

本案由察哈尔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晚20时许,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BA****的货车来到察右前旗**铁合金有限公司装运铬铁。该公司库管员张某某找到郑某某说要偷装一包铬铁给郑某,事成之后要郑某某给其2000元,二人形成合意后,郑某某装完铬铁过磅并开具出门证后又绕回到仓库内,库管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秘密将放置在库房内的一包重1.4吨的铬铁未经称重未办理出库手续私自装入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BA****货车上。另一库管员吕某某看到了张某某向郑某某车上多装一包铬铁。后郑某某以微信给张某某转账未成功,张某某让郑某某给吕某某转账,郑某某以微信向吕某某转账2000元,吕某某收到上述赃款后以微信转账分给张某某1000元。郑某某用货车将铬铁拉走准备出售。第二日,郑某某还未来得及出售盗窃所得赃物便被察右前旗**铁合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给郑某某打电话,郑某某开车将所盗铬铁拉回。三被告人见事情败露后,张某某以微信给吕某某转账1000元,吕某某以微信转账将2000元退回给郑某某。经价格认证,被盗的1.4吨铬铁的价格为8050元。案发后,因赃物及时追回未造成财产损失,察右前旗**铁合金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铬铁购销合同、**综合样检验数据表、发货过磅单、过磅检查表、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谅解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昝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4份、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份、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份;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份、提取笔录3份、勘验笔录1份(附现场方位示意图2份、图片14张);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我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或所从事工作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铁合金公司的铬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吕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治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吕某某现羁押于化德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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