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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郑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孟津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合川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郑某某共谋盗窃后骑三轮车前往本区**镇**区被害人刘某乙的库房,张某某进入库房实施盗窃、郑某某在外望风盗窃一台格力牌立式柜机空调,得手后由郑某某销赃。经鉴定,被盗空调价值人民币3390元。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取得被害人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系共同犯罪,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健

检察官助理 甘永霞

                            2020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321****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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